工作日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我国长期以来,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职工每周工作6天、48 小时工作周制度。根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至1995 年4月30日,实行职工平均每周工作5 天半、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周制度。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自1995 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周工作5天、40小时工作周制度。
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时数的工作日。对于从事受自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工作的职工,可适用于忙季工作时间得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而闲季工作时间可适当缩短。如地质、石油、制盐、糖业等。
无定时工作日是指每天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作日。如,某些领导人员及其助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森林巡查人员等职工,工作时间经常超过标准工作日,超出的部分也不增加报酬。实际上无定时工作日的职工是适用于标准工作时间来进行工作的,只是有些工作需要超过标准工作时间才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