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四部委联合公告,我国4款新冠疫苗列入可供对外出口,那么哪些新冠疫苗是可出口的?下面汇感网小编带来介绍。
四部委公布可出口新冠疫苗清单
今天(6月22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发布2021年第13号关于公布可供对外出口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产品清单的公告,内容如下: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出口工作,支持国际抗疫合作,现将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或附条件批准上市注册申请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产品列入“可供对外出口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产品清单(中国企业研发生产)”。
清单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上市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哪些新冠疫苗是可出口的
具体清单如下:
新冠疫苗接种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1、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
2、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3、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5、妊娠期妇女。
6、常见不良反应:注射部位疼痛、红肿和瘙痒、一过性发热。
7、罕见不良反应:一过性感冒症状或全身不适、接种部位硬结、重度发热。
8、极罕见不良反应:局部无菌性化脓、过敏性皮疹、过敏性紫癜、过敏性休克。
接种疫苗可能产生不良反应,不代表疫苗本身的质量和安全性存在问题,由于疫苗由病原微生物构成,其特异性属性有可能诱发过敏性反应,这是疫苗作为用于健康人特殊产品的特性之一,应予以科学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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